数字货币自诞生之日后,随之而来的代币破发、集资诈骗、交易所被盗等事件层出不穷。据链得得App记录,2017年9月4日,数字货币及ICO在中国正式定性为非法集资,并明确禁止任何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央行曾多次发布公告,提醒投资者数字货币的风险。2018年8月26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多部门近日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民众防范以“虚拟货币”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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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针对数字货币的诸多乱象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框架,是摆在各国政府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在过去的一年内,各国政府也在不断探索,加强数字货币领域的监管政策,全球对与数字货币的监管趋势也呈现愈发收紧的态势。

全球数字货币监管政策概况

在对世界主要区块链国家和地区近一年来的数字监管政策研究后,根据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态度严格程度及区块链技术应用水平,将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分为五类。

1、明令禁止数字货币,如中国、印度

第一大类别是对数字货币监管政策最为严格的地区,政府命令禁止数字货币,但是对于区块链新兴技术的应用表示支持。这一类别的代表地区为中国和印度。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七部门联合发布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正式定性ICO是非法集资,并明确禁止任何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国对于数字货币的态度始终保持克制和理性,政策调控较为严格。央行曾多次发布公告,提醒投资者数字货币的风险。

2018年4月,禁止央行监管的实体为任何个人和企业实体处理和提供虚拟货币的服务和结算。如果已经提供这类服务,必须在一定期限内终止,不允许数字货币进入该国支付系统。

2、谨慎监管,逐步探索,如韩国、俄罗斯、越南、泰国

这一类型的地区对于数字货币的政策非常谨慎,部分业被禁止,但部分业务在监管的范围内可以进行。这类地区代表国家如韩国、俄罗斯、越南、泰国。

韩国对于数字货币的监管更多的处于摇摆阶段。在经历野蛮生长期后,韩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迅速走向严格,目前已在实名认证及背景检查等方面进行严格控制。

俄罗斯对于加密货币的态度较为冷淡,相较于将加密货币定义为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政府将它划分到合法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类别。

由于2018年4月8日,越南出现ICO骗局致投资者损失6.5亿美元资金。目前越南总理已向几个部委发出指令,要求对活跃的、但危险的ICO和加密货币市场进行监督。

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已公布有关该国加密货币和ICO监管框架的细则,只有在泰国注册的公司才能申请许可证。

3、较为宽松,采用监管沙盒模式,如英国、新加坡

监管沙盒”由英国首创,只要在沙盒内,创新型企业就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不需要受到原本的法律规范的限制。在英国加密货币和代币都被视为私有货币(Private Currency),而ICO发行者都是基于自己对于法律的解读来操作,自行承担政策和法律风险。

2016年6月,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推出“监管沙盒” 。当局对数字货币态度友好,监管较为宽松。对ICO的发行采取适当监管,需要在金融管理局提前备案及授权。

4、纳入现行证券监管,典型代表如美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

这一类型地区的政府将数字货币纳入现有的证券监管体系,通过原有的证券的监管模式进行监管,代表国家包括美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

美国各州对数字货币的态度并不十分一致,站在联邦角度而言,种种迹象显示,美国监管机构更偏向于将数字货币归入证券分类。

2017年9月5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明确表示ICO 发行的 token 如属于法规界定的”证券”范畴,须遵守香港证券法,公司将对其 ICO 相关活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积极推动,规范监管,包括日本、马耳他

这一类型的国家对数字货币持积极监管的态度,承认数字货币在该地区的合法地位,并通过严格的监管措施对数字货币进行有效的管理,代表地区包括日本、马耳他。

2017年9月6日,日本国家税务局宣布 ,来自加密货币的收益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分类为“杂项收入”。在新经币被盗事件后,日本在2018年3月引发了日本金融厅对国内数字资产交易所的强化审查,8家已经提交申请的交易所撤回了牌照申请。虽然监管有所强化,但整体来看,依旧持支持和鼓励态度。

2018年6月,日本规模大的bitFlyer等6家交易所都收到整改。bitFlyer被检查发现安全系统中出现问题,涉及在防止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及未授权进入渠道等方面的问题。

从2018年4月初至今,马耳他政府致力于推动数字货币法案的落地,分别是MDIA(马耳他数字创新局)条例草案;TAS(技术服务提供商法案)条例草案;VC(虚拟货币)条例草案。

年度全球监管政策TOP10

据链得得App编辑统计,截至2018年9月4日,全球数字货币市场总市值达到2373.12亿美元,共有1077种数字货币。时间回到一年前,2017年9月4日,全球数字货币市场总市值为1622.65亿美元,数字货币数量仅为1077种。在这一年时间里,全球数字货币市场高值出现在2018年1月,总市值达到了8238亿美元,较2017年9月4日相比上涨407.89%。

政府对于数字货币的监管措施和政策,成为数字货币市场过山车式暴涨暴跌的重要推手。链得得梳理了近一年来全球监管政策的十大事件,并与全球数字货币市场进行对比,进一步分析数字货币市场和政府监管政策的关联度影响。

截止2017年9月4日当天,全球数字货币市场总市值为1622.65亿美元,受中国及香港监管政策的影响,数字货币市场整体市值呈下跌趋势,在9月15日达到低谷,最低为1167.49亿美元,较9月4日相比下跌28.05%。

2017年10月13日,数字货币整体市值报1654.75亿美元,回到“9.4”大跌之前的市场总值。

2017年11月14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数字代币发行指引》,对受法律监管的数码代币发行活动做出明确定义。若发行的数字代币代表投资者持有的企业股权或资产所有权,或是可转换为公司债权,就受证券期货法管制。受该消息影响,数字货币市值出现几日小幅调整。

2018年1月8月,全球数字货币市场达到高,总市值达到了8238亿美元,较2017年9月4日相比上涨407.89%。

2018年4月6日,英国金融行动局(FCA)发布《对于公司发行加密代币衍生品要求经授权的声明》,表示为通过ICO发行的加密代币或其他代币的衍生品提供买卖、安排交易、推荐或其他服务达到相关的监管活动标准,就需要获得FCA授权。6日以后,全球数字货币市场开启了整一个月的反弹上涨,从2564.87亿美元高涨至4697.71亿美元,同比增长83.16%。

2018年5月7日,日本金融厅(FSA)将对国内加密货币交易所采取进一步监管。数字货币至此一路下跌,截止发稿日(9月4日),全球数字货币市场总市值达到2373.12亿美元,较高点相比下降71.19%,较2017年9月4日相比上涨46.25%。

附录:全球数字货币市场年度监管政策盘点

1、明令禁止数字货币地区

第一大类别是对数字货币监管政策最为严格的地区,政府命令禁止数字货币,但是对于区块链新兴技术的应用表示支持。这一类别的代表地区为中国和印度。

中国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七部门联合发布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正式定性ICO是非法集资,并明确禁止任何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2018年1月26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境外ICO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提示表示有关管理部门对境内ICO行为及“虚拟货币”交易场所的清理整治工作已基本完成,期间有部分投资者转向境外开展相关活动。根据国家相关管理政策,境内投资者的网络访问渠道、支付渠道等可能会受到影响,投资者将蒙受损失。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 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强调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的活动实则以“金融创新”为噱头,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印度

2017年12月,印度许多主要的比特币交易所(包括至少是Unocoin和cosecurity)遭到了收入税务部门的查抄,该部门据称正在寻找比特币和加密货币功能的信息记录。

2018年2月1日,印度财政部长Arun Jaitley承诺将严厉击加密货币进行非法用途,并强调加密货币不是合法货币,政府不会考虑令加密货币合法化,并将阻止在其司法管辖范围内使用比特币和其它加密货币。

2018年4月5日,印度央行宣布,禁止央行监管的实体为任何个人和企业实体处理和提供虚拟货币的服务和结算。如果已经提供这类服务,必须在一定期限内终止。

2018年6月,印度财政部经济事务部部长Subhash Chandra Garg透露,印度加密货币监管条例将于7月公布,草案框架已经制定。Garg称印度政府不会将数字货币视为通货,不会允许数字货币进入该国支付系统,执行机构将采取措施来终结数字资产的非法使用。

2、谨慎监管,逐步探索地区

这一类地区政府对于数字货币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如韩国、越南、泰国、俄罗斯。

韩国

2017年9月,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正式宣布“禁止通过各种形式的虚拟货币进行筹集资金”,并表示数字货币加以需要受到严格的控制和监视。FSC同时宣布将禁止匿名交易;禁止未成年人和政府官员进行交易;对加密货币交易征税。

2018年1月30日起,韩国新韩银行、农协银行、企业银行、国民银行、韩亚银行、光州银行6家商业银行要求虚拟货币用户开户时必须进行实名认证。虚拟货币交易所既有账户转为实名确认账户后即可获批交易,而新用户在开户时必须实名认证。

2018年4月5日, 韩国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机构公平交易委员会(FTC)向12家国内加密货币交易所下令,修改其定式合同,认为它们大多未能给予消费者足够的保护。

2018年5月13日,韩国金融监督院(FSS)加入了对该国大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Upbit的调查。FSS将协助韩国金融情报部门(FIU)和金融监督委员会(FSC),共同评估Upbit的资产负债表,以及对国内加密货币交易所现有的监管法规。

2018年6月28日,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针对加密货币交易所公布了新的加密数字货币监管框架和指导,要求,加密货币交易所进行客户尽职调查(CDD)和强化尽职调查(EDD),并进行足够的背景检查,确保:外国人不使用韩国交易所买卖数字资产;犯罪分子未秘密利用个人账户洗钱;防止可疑交易和支付处理。

俄罗斯

2018年1月25日,俄罗斯财政部首次提出“数字金融资产”法案。明确了俄罗斯官方对数字货币的相关定义,包括代币、智能合约、加密货币交易所以及挖矿等术语,制定了ICO的规则,规定ICO的投资限额从5万卢布提升到50万卢布,并合法化了挖矿行为。

2018年2月,俄罗斯央行第一副行长Olga Skorobogatova称,从纳税、管理及报税角度考虑,俄央行将允许国内开展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这是一种可以得到支持的行为。俄央行认为,矿工必须抛售存国外的加密货币。

2018年3月7日,俄罗斯财政部日前草拟法案,明确用加密数字货币替代俄罗斯法定货币卢布属于犯罪行为。俄副财长Alexei Moiseev透露,财政部起草的法案列出了一些应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的罪行,其中包括发行和接收替代货币及加密货币支付。

2018年3月11日,俄罗斯已经完成了《数字金融资产》(On Digital Financial Assets)联邦法案的初稿,草案规定了数字金融资产的创建、发行、存储及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关系,以及智能合约下各方权利需要履行的义务。同时对加密货币、数字代币和挖矿进行了明确定义,同时合法化了挖矿行为。

2018年3月20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制定的有关虚拟货币和ICO监管的联邦法案提交,涉及数字金融资产和筹集资金的代替手段。法案将加密货币和代币定义为数字金融资产,而非法定货币,不能用于支付俄罗斯的商品和服务,只允许通过已被授权的加密货币交换运营商进行交易。并为ICO建立Know-Your-Customer(KYC)规则。

2018年5月22日,俄罗斯国家杜马、即下议院一审通过了数字金融资产法议案。二读和三读原定7月1日进行,后推迟到9月。

越南

2018年4月11日,越南总理签署关于“加强对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货币管理的法律框架的指示”。框架内容包括国家银行SBV应指示信贷机构和中介支付服务机构不要进行数字货币的非法交易;SBV将与公安部合作,处理使用数字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行为;财政部将引导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不进行涉及数字货币的非法发行、交易和经纪活动;用于挖掘虚拟货币的硬件进口应受到限制;公安、工贸、信息、通信、司法等部门应加大与数字货币有关的营销诈骗活动的调查、预防和处理。

2018年7月26日,据当地日报Vietnam News报道,越南证券委员会(SSC)日前发布声明,禁止本国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参与任何与加密数字货币有关的发行、交易和经纪活动,并要求它们遵守反洗钱的法律规定。

2018年8月,越南国家银行(SBV)警告民众,数字货币在越南不是法定货币,并且禁止发行、使用和供应数字货币。违反此规定的人将会别罚款150-200万卢比(约合6500-11000美元)。根据越南新版刑法规定,提供和使用非法的付款方式也可能是犯罪行为。

泰国

2018年6月8日,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数字资产交易监管细节,旨在规范数字资产交易。SEC要求所有市场参与者包括数字资产交易的ICO发行人、数字交易所、经纪人和交易商必须在生效日期后的90天内向泰国SEC注册;对个人投资ICO设置数额上限,并向数字交易所按照交易量收取年费。

2018年7月3日,泰国通过《数字资产商业法令》,赋予数字资产货币和证券的双重属性,如何判定取决于加密货币的用途和开发目的:用作商品交换媒介时定义为“数字货币”,参与投资或接收特定商品时定义为“数字通证” 。

2018年7月4日,泰国证监会(SEC)公布有关数字token的监管法规。新规主要集中于ICO方面,要求:发行方必须为遵循泰国法律注册的公司;对机构投资者、拥有超高资产净值的个人投资者、风投公司和私募股权公司,ICO可无限制发行,但对散户投资者募资额不得超过30万泰铢、约合9050美元;ICO发行只能接受一种法币——泰铢和七种加密数字货币,分别为比特币(BTC)、比特币现金(BCH)、以太币(ETH)、以太经典(ETC)、莱特币(LTC)、瑞波币(XRP)和恒星币(XLM)。

3、采用监管沙盒地区

英国

2017年9月,英国FCA首次警告投资者ICO项目可能存在欺诈,但仍然处于默许的态度。

2018年2月22日,英国议会财政委员会宣布从即日起开展对加密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相关问题的调查。调查涵盖:查看加密货币在英国的作用,对消费者、企业界和政府的潜在“机遇和风险”;调查区块链等分布式账簿技术对金融机构、央行和金融基础设施的潜在影响;彻查英国内阁、央行和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对加密货币采取的监管应对举措,细察监管可能怎样既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保护,又不扼杀创新。

2018年3月2日,英国央行行长马克·卡尔尼(Mark Carney)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数字货币并未对金融稳定造成重大风险,但是时候将数字货币和相关资产的监管标准同其它金融系统保持一致,而不是直接禁止它们。支持实施打击非法与欺诈行为的监管措施。

2018年3月22日,英国财政大臣 Philip Hammond 将宣布成立一个政府加密资产特别工作小组,由英国央行、财政部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共同参与。

2018年4月6日,英国金融行动局(FCA)发布《对于公司发行加密代币衍生品要求经授权的声明》,表示为通过ICO发行的加密代币或其他代币的衍生品提供买卖、安排交易、推荐或其他服务达到相关的监管活动标准,就需要获得FCA授权。

2018年4月19日,英国央行(BOE)行长卡尼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数字资产生态系统需与金融体系的其他部分保持同样标准;数字货币具有“极端的波动性”,由于这种波动性的存在才无法被作为货币。不过在未来的某个时候不排除对其保持开放态度;政府并非要隔离或取缔数字货币,而是监管数字资产生态系统的各个要素;监管是必要的;赞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数字货币归类为证券,并由SEC管制数字货币的发行与交易。

2018年5月26日,英国金融行动局(FCA)表示,正在调查24家涉足加密数字货币业务的未获授权企业,以此判断他们是否可能在开展需要FCA授权的受监管经营活动。FCA并不监管数字货币,但监管数字货币的衍生品,并表示,将视ICO结构组成方式逐个案例监管。仅今年,FCA就已经启动数字货币相关的七起举报报告。

2018年6月11日,英国金融行动局(FCA)公布向其监管的银行CEO致信,警告处理加密数字货币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信中敦促银行,如果涉及被FCA视为“加密资产”的活动,就要加大对客户活动的审查力度,应采取一些降低金融犯罪风险的举措,比如开展对关键个人的尽职调查,保证现有金融犯罪框架充分反映加密货币相关活动。

新加坡

2017年8月1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首次表明对ICO这种融资方式发表立场。一是明晰和界定了数字凭证和虚拟货币的概念和范围,虚拟货币是一种可以作为交换的中介物,账户的单位,或者价值的存储特定的数字凭据;二是继续强调要防止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或恐怖融资等不正当行为;三是强调属于《证券与期货法》的管理范围的ICO中的数字凭据所构成的产品,ICO流程需要接受MAS的监管。

2017年10月2日,MAS发布《答复议会有关在新加坡使用加密货币的问题及监管加密货币和ICO的措施》,表示目前正在制定一个新的支付服务监管框架来应对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同时表示,虚拟货币若超越其作为一种支付手段的身份,演变为代表资产所有权等利益的“第二代”代币,类似于股票或债券凭证,那么出售该等“第二代”代币来筹集资金的ICO项目受MAS监管。MAS还没有专门为ICO发布新的立法,但MAS会继续监察这类发行的发展情况,如有需要,会考虑更有针对性的立法。

2017年11月14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数字代币发行指引》,对受法律监管的数码代币发行活动做出明确定义。若发行的数字代币代表投资者持有的企业股权或资产所有权,或是可转换为公司债权,就受证券期货法管制。文件表明,新加坡数字资产相关的中介机构,包括数字资产交易所,若涉及提供被视为资本市场产品、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数字资产交易,则需要获得相应牌照、批准,若仅提供币币交易,且不涉及上述被视为资本市场产品、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数字资产,则无需相关牌照,但仍需要符合反洗钱相关规定。

2018年2月5日,新加坡副总理兼央行负责人Tharman Shanmugaratnam表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正在密切研究相关进展以及其构成的潜在风险。没有充分的理由去禁止数字货币交易。不过会要求相关的中介机构遵守反洗钱规定。

2018年6月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局长孟文能(Ravi Menon)在野村亚洲投资大会上表示:ICO就性质来说不属于证券范畴的,因此不受《证券期货法》的限制。但是如果ICO具有证券性,例如有的发行公司向投资者承诺这些数字货币可取得回报,那么它就应该被归类到证券范围内,视为投资产品。就必须遵守《证券期货法》,接受MAS的监管,并像所有的上市公司计划一样,提供公开招股书,披露公司细节和业务状况。

4.纳入现行监管地区地区

美国

美国对加密货币各州及不同机构有相应的规则。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将比特币定义为大宗商品,同时会对包括洲际贸易中涉及比特币的欺诈、操纵等行为,以及与比特币直接挂钩的大宗商品期货交易进行监管。

2018年1月19日,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发布声明,对两起加密数字货币欺诈案例提起公诉。

2018年1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紧急叫停数字货币银行公司AriseBank高达6亿美元的ICO。SEC认为,该公司及所发行的代币AriseCoin未经SEC注册,违反了美国证券法,而且没有为投资者提供针对商业模式和财务历史的必要信息披露。1月30日,SEC获得法院批准,没收AriseBank持有的所有加密货币。

2018年2月,美国国税局宣布成立一支由10名专业调查员组成的专责工作组,旨在进行国际犯罪调查、搜寻数字货币逃税者。同月,美国连续举办了2场关于区块链的国会听证会,美国SEC主席JayClayton指出:申明大部分数字资产可能属于证券,数字资产众筹将受到美国SEC的监管,并需要进行注册,监管强化。未注册的ICO违法,并否认曾批准和将批准ICO。

2018年2月16日,美国证监会(SEC)中止了三家美国上市公司Cherubim Interests Inc、PDX Partners Inc.和By Adam O. Manzor的证券交易,认为这些公司做出的收购加密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相关资产声明存疑,还质疑这些公司的业务性质和资产价值。

2018年3月1日,美国证监会(SEC)已经向与热门数字代币相关的科技公司和顾问公司发出几十份传票,提出索取信息的要求。传票内容包括要求了解ICO代币发售和预售的结构信息。

2018年3月16日,美国国税局宣布已从Coinbase获取了约1万3千名账户持有人的信息数据,包括基本开户信息,税号以及交易方的姓名。

2018年5月21日,北美证券监管协会(NASAA)主导的一项打击加密货币诈骗国际行动Operation Cryptosweep正式启动。

2018年6月9日,据华尔街日报报道,知情者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向多家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发出传票,要求提供交易数据。CFTC已经启动对交易者是否合谋操纵比特币价格的调查,而且还在配合美国司法部的另一项调查,司法部在调查其他加密数字货币价格是否可能被操纵。

2018年6月,美国证监会(SEC)就美国大期权交易所Cboe提议上市交易一只比特币ETF VanEck SolidX Bitcoin Trust公开征求利益相关人士的意见。

2018年7月24日,美国证监会(SEC)推迟决定是否批准私营投资管理机构Direxion Investments申请的五只比特币相关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将延至9月21日决定。

2018年7月26日, 美国证监会(SEC)拒绝了数字货币交易所Gemini 创始人、比特币亿万富翁Winklevoss兄弟提出的一只比特币ETF申请,不认同他们提出的比特币市场能抵御操纵说法,并且强调这一市场存在欺诈和价格操纵问题。

2018年8月7日,美国证监会(SEC)宣布将决定是否批准申请在美国大期权交易所Cboe上市的比特币ETF VanEck SolidX Bitcoin Trust的时间推迟到9月30日。

2018年8月13日,美国财政部下属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局长Kenneth Blanco近日在讲话中指出,无论可兑换数字货币的货币转移机构位于美国还是境外,即使境外实体并未在美国设实体机构,只要其业务完全或部分涉及美国,都应同样遵循《银行保密法》(BSA)的要求。

2018年8月22日,美国证监会(SEC)公布否决ProShares、Direxion和GraniteShares三家机构提出的合计九只比特币ETF上市申请,三家机构各自申请了两只、五只和两只ETF。

澳大利亚

2017年9月28日,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针对ICO颁布了相关的监管指导文件(Initial coin offerings INFO 225),文件指出:公开发行代币融资的法律状态取决于某一个具体的代币融资项目是怎么构建的及操作的,以及发行的代币背后所代表的权利。如上文所述,代币认定为管理投资计划、公司股份或金融衍生品等,如果涉及公司法,就适用公司法,如果涉及消费者保护法,就适用消费者保护法,也可能不涉及具体的部门法,只适用比较一般性法律法规,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

2017年12月7日,澳大利亚两议院正式通过《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案2017年修正案》,明确了数字货币不是财产或者资产,只是一种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该修正案在原有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案》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内容。修正案废除电子货币(e-currency)的定义,增加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的定义。

2018年4月3日,澳大利亚国家金融情报部门AUSTRAC向数字货币交易服务提供商发出警示:新的AML/CTF计划生效。数字货币交易服务提供商必须遵守一系列义务,包括:坚持AML/CTF计划,以识别、减轻和管理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识别和验证客户身份;向AUSTRAC报告可疑事项,包括涉及实物货币1万美元以上的交易;保持一定的记录7年。

2018年5月,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公布,将工作重点放在通过ICO推广和出售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的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上。ASIC称正在向ASIC认为行为或表述可能有误导或欺骗性的ICO发行方及其顾问发出征询。征询后,一些发行方已经终止ICO。

2018年6月16日,澳大利亚税务局(ATO)警告本国加密货币投资者必须按期报税,否则后果自负。

中国香港

2017年9月5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明确表示ICO 发行的 token 如属于法规界定的”证券”范畴,须遵守香港证券法,公司将对其 ICO 相关活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以香港市民作为发行对象的 ICO,无论公司在何处注册,参与方须取得牌照并备案。

2018年2月9日,香港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告诫投资者防范数字资产风险》公告,对7个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和项目方发出警告警告,重申 ICO 项目需符合监管要求的必要性,并提醒公众在投资ICO和在加密货币交易所进行交易时的潜在风险。

2018年3月19日,香港证监会叫停Black Cell Technology向香港公众进行的ICO,称其进行未获认可的推销活动及无牌运营。

中国台湾

2018年4月,台湾台湾当局证实,将推出基于现有反洗钱法规的加密货币监管制度。台湾地区法务部门负责人邱太三表示,为避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成为洗钱工具,将对虚拟货币纳入监管,预计今年11月底以前将相关管制机制建好。

5.积极推动,规范监管地区

日本

2017年9月6日,日本国家税务局宣布 ,来自加密货币的收益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分类为“杂项收入”,但与产生业务收入的活动,如挖矿或积极交易相关的情况除外。 矿工可以从他们的最终收益中减去像挖矿设施成本、电力消耗等费用。

2018年1月,日本CoinCheck交易所发生NEM被盗事件,引发了日本金融厅对国内数字资产交易所的强化审查,3月,金融厅对所管的Coincheck、GMOCoin、Mr.Exchange等多家数字资产交易所作出行政处分,并对其他部分数字资产交易所要求限期业务整改。在这样的监管环境下,截至目前,8家已经提交申请的交易所撤回了牌照申请。虽然监管有所强化,但整体来看,依旧持支持和鼓励态度。

2018年2月,日本国税厅推出了针对数字资产税收全方案,裁定数字资产收益属于个人“杂项收入”,按照累进制税率进行报税,从15%到55%不等,如果投资者当年含数字资产资本利得的收入超过4000万日元(约合36.5万美元),那么超出部分就将征收55%的高税率,远高于对投资股票、外汇等征收的20%左右的所得税。

2018年3月8日,日本监管机构日本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发布了8道“肃清令”,第一道为成立了“虚拟货币交易从业者研究会”;余下7道均为“罚单”,2家被关停,5家被要求整改。

2018年5月1日,据福布斯报道,为了防止洗钱等犯罪活动,日本金融厅(FSA)正在暗中施压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迫使他们放弃门罗币(XMR)、Zcash(ZEC)、Dash(DASH)等为罪犯和黑客青睐的隐私类加密货币交易。

2018年5月7日,日本金融厅(FSA)将对国内加密货币交易所采取进一步监管。新的监管要求交易所:处于可疑波动而每日多次监控客户账户;将客户资产与交易所资产区分管理;仅在线下系统存储加密货币持仓。交易所还将面临更严格的反洗钱措施,要求进行“了解你的客户”(KYC)方面检查,比如身份证验证,对大笔转款则要采取多重密码保护。

2018年6月,日本规模大的bitFlyer等6家交易所都收到整改。bitFlyer被检查发现安全系统中出现问题,涉及在防止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及未授权进入渠道等方面的问题。

马耳他

2018年1月24日,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MFSA)明确表示,已经根据行业反馈更新了现有的规则提案,将允许人们投资数字货币和通过ICO发行的代币。

2018年2月,马耳他当局公布新的政策文件,进一步实施数字货币监管的计划细节。第一阶段,政府将设立马耳他数字创新局以提供服务供应商注册及技术协议认证服务;第二阶段,另一份草案将规范ICO框架,第三部法案将加强与数字货币直接相关服务的监管,经纪人、交易所、数字钱包、资产管理人及投资担保人等中介都将受到相关条款的约束。

2018年4月初,马耳他金融服务部长Silvio Schembri对媒体公开表示,马耳他一直积极有效地为区块链技术提供法律框架,制定三项立法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是MDIA(马耳他数字创新局)条例草案;TAS(技术服务提供商法案)条例草案;VC(虚拟货币)条例草案。

2018年4月,马耳他政府内阁批准了三项议案,其中之一是提供加密数字货币和ICO监管框架的“虚拟金融资产议案”。这些议案均已递交国会,在获得国会通过成为立法以前,众议院还要进行评议。

2018年5月,马尔他政府发布三项新的法案,分别是虚拟金融资产法案、马耳他数字创新法案、创新技术安排与服务法案。

2018年7月4日,马耳他总理Joseph Muscat证实,议会将支持并批准三种旨在支持区块链部门的加密货币法案。

2018年7月21日,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MFSA)表示三项法案其中一项法律“尚未生效”。根据公告,政府目前正在制定“虚拟金融资产框架”,该框架将补充“虚拟金融资产法”。在此框架完成之前,MFSA尚未“开始接受该法案的批准和授权请求”。框架将于何时生效目前也不清楚。24日,马耳他金融服务与数字经济副部长表示新法案将于年底生效。

2018年8月16日,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发布《虚拟金融资产管理手册》,内容包括对虚拟金融资产发行方的监管,该管理手册包括:对虚拟金融资产代理人的规则;对虚拟金融资产发行方的规则;对虚拟金融资产服务提供商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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